全国政协委员陈伟志:用经济杠杆撬动各方参与“学徒制”积极性
 日期:2023-03-08   浏览:631   来源:江苏红色教育培训中心基地  返回列表

随着2022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正式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首次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

全国政协委员陈伟志:用经济杠杆撬动各方参与“学徒制”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伟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职教领域推行学徒制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集体行动,但当前对于这个通过实践活动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的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与职教机构之间还存在冷热不均的现象,导致学徒制的推行显得步履蹒跚。“成本收益失衡乃是主要症结。”

据陈伟志委员介绍,目前参与学徒制试点的企业仅占3%。企业不愿意参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学徒制投入周期长、投入大、回收慢,而政府补贴不足,所以企业收益率低;另一方面,职教学生受传统理念影响,出于对合作企业不满意、对学习前景不乐观、不愿过早失去就业选择权等多种原因,不太愿意参与其中。

此外,培训机构费用投入与政府补贴的不均衡,导致了多数地区学徒制财政补贴标准仅按技能等级分档,不能体现工种和技术难度的差异;而财政补贴“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且补贴支付到企业的要求,事实上造成合作职教机构全额垫付培训费用的情况,需要1—2年才能从企业拿到补贴,严重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陈伟志委员呼吁,要认真落实新《职教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措施,抓住成本收益这个“牛鼻子”,综合运用一揽子经济杠杆,激发有关各方的参与积极性。

他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立以政府承担为主的长期经费保障制度。在新《职教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基础上,省级政府应建立四个层次的长期经费保障机制:拨款资助制度、学费津贴制度、专项资助制度、奖励经费制度。

二是落实和充实各项法定优惠及税费减免政策。按照新《职教法》规定的各项支持和优惠措施,各地教育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抓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明确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激励政策,特别是企业因招收学徒所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也要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三是调整和优化企业相关经费列支范围及方式。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增加企业学徒制培训经费投入,并按照具体工种科学调整学徒制补贴标准,将学徒制培训机构纳入补贴范围,予以直接补贴。

此外,陈伟志委员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要设立专门的“中国特色学徒制基金”;地方人民政府要采用建立培训基金或政府采购项目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学徒制相关经费来源;银保监会要指导保险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发学徒制相关保险品种,分担企业和个体参与学徒制的相关风险。(王钊冀)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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